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5年 3月 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欧博体育入口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欧博体育入口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欧博体育入口
第十八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